分类考试、改革初试、强化复试、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加强监督管理 医学类专硕考招改革

发布时间:2015-09-21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刘 婧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医学类专硕考试招生改革,从推进分类考试、改革考试内容、强化复试考核、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五方面入手。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建立更加符合临床实践要求、科学有效的考试招生机制,推动构建临床医学人才“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标准化、规范化培养体系。实现研究生教育和职业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推动医教融合、协同发展。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严格监管,落实并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切实保证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初试:分类考核着重考察职业和专业能力

  推进分类考试,实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与医学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特点和选拔培养要求。针对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培养要求和临床医生职业特点,教育部要求招生单位改革考试内容,进一步突出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查,加强考查实效性,促进优秀临床医学专门人才脱颖而出。

  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环节设“临床医学综合能力”(分中、西医两类)科目,着重考查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以适应选拔培养高素质临床医生的要求,体现临床医学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导向,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满分300分。

  改革后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内容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全面加强对职业素质的考查,主要是对医德的考查;二是进一步强化临床技能考查,着重考查考生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基本诊断处理能力、合理选择临床技术能力等;三是进一步提高命题内容综合度,推进专业知识、职业素质、专业技能考核的有机结合。改革后初试业务课试题将设置一定比例的内容,加强对考生人道主义精神、职业责任意识、医患沟通能力、医学伦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查。

 

复试:结合本单位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

  在复试考核中,进一步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强化复试考核是此次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重要内容。教育部要求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更加充分地发挥复试考核的作用。

  复试考核要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科学设计考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综合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提高选拔质量;要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在初试考核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考生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深入考查;要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按照本科临床医学相关教育标准,对既往学业成就认真评价,同时强化对考生潜在能力素质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考核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为了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对外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及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

 

考试科目:从2017年研招开始改革

  为使考生有充足的调整准备时间,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2016年首先实施招生单位自主划定本单位临床医学类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等相关改革措施,考试科目等其他改革暂不进行,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全面实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

  为确保公平公正,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也强调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权责,健全统一领导、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考试招生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约束,形成规范透明的招生工作环境。严格落实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要求,招生单位要准确、规范、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录取名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招生工作重要内容,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北大医学部常务副院长段丽萍认为,相关招生单位要优化医学教育结构、服务医药卫生事业,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在招生考试时要进行分类考试选拨,根据背景、特长等筛选。初试内容要增加人文、素质的考察,强化复试的考核。同时,各招生单位要积极发挥作用,科学规划招生规模,明确分类考试职责,体现学校特色,构建健全的复试体系,建立有效的调剂信息,规范调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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