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招生单位学位证书自行设计

发布时间:2015-07-20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刘 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制作并颁发给获得者。该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是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

  学位证书要包括以下内容: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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