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本期邀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事业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解答。
【案例】 小李2011年毕业于北京某学院中文系,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国企从事行政文员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但前提条件是要在该公司工作满五年,否则要承担8万元违约金。为解决北京户口,小李毫不犹豫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小李到公司以后认真工作,但由于公司的产品、市场及所在部门经营效益的问题,小李平均每月的收入只有2500元。小李自己租房子,生活成本很高,而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又不敢轻易提前辞职。那么,小李辞职真的要向公司交8万元违约金吗?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了限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劳动法上的合法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公司为小李解决了户口约定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小李可以提出辞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欢迎读者向本栏目提出有关就业法律的疑问。
联系电话:82837132
E-mail: 1381066168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