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邀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事业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解答。
【案例】 小王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做销售代表,入职时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小王因为家中有事,拒绝了主管领导的一次周末加班安排,引起了公司老板的不满。工作第3个月的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突然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小王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通知小王到财务结帐,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小王感觉很委屈,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而且自己真的没什么错,公司怎么说辞退就辞退呢?他找公司理论,公司则认为,小王还在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转正后不能随便辞退,但在试用期内无需理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认为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互相考察的过程,很多劳动者也是这样认为的。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要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等过错行为才可以的,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证明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在法律上单位须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并非是单位说不符合就不符合的,实践中相当多的单位,在法院或仲裁庭都因为不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败诉。一般认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单位在进行人才招聘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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