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举案说法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05-08 期号:

  本期邀请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做解答。  

 

  【案例】 小李是某公司新聘的一名女职工,担任文员一职,月薪2500元。公司规定,凡新进人员须先考察几个月,考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故一直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2个月后的一天,小李骑电动车在上被一辆公交车撞伤,致使一侧肋骨骨折两根,公交车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小李受伤期间,公司扣发了其工资。小李找到公司老板要求认定工伤,并支付治疗期间工资。老板称“小李还在考察期,公司未签合同,未办入职,还不算公司正式员工,而且不是在上班时发生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老板的辩称理由成立吗?

  

  【律师点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公司虽然没有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李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为其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报酬。同时,小李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因此,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既然该公司已经与小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就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保。公司没有给小李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小李的工伤认定,其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公司承担。

 

  欢迎读者向本栏目提出有关就业法律的疑问。

  联系电话:82837132

  E-mail:yangbaoquan@yahoo.com.cn

关于本站|征订办法|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备19056224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编:100083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