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 签一年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3-04-26 期号:

  本期邀请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律师来为毕业生做解答。  

  【案例】小刘2011年11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经过面试后同意录用小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3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5000元。2012年2月,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但他认为一年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过长,要求公司予以一定补偿。小刘可以主张什么补偿呢?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可以为两个月,约定三个月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小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第三个月的工资差额及差额部分50%至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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