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报实习记者 许 卉
眼下正值2013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海量招聘信息涌向毕业生,给毕业生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一些招聘“陷阱”也隐藏其中。记者采访了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律师,为毕业生总结了3类最常见的“求职陷阱”,提醒正在求职的毕业生一定要多加注意。
陷阱一:假借岗前培训收费
小王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很想找一份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但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性强且大都需要工作经验,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确实很难。小王好不容易通过一个招聘网站了解到北京某房地产国际顾问咨询公司在招聘法务助理,马上就给这家公司投递了简历。两天后小王接到该公司面试通知。
小王参加面试后的第二天接到该公司的电话录用通知,说小王各方面表现不错,符合公司对法务助理的要求,同意录用,让其当天下午到公司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
下午小王到公司后,公司行政经理称:该公司系房地产经纪公司,因行业的特殊性,按照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先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正式工作。培训需个人先缴培训费800元,待培训合格后公司可予以全额报销。小王当时觉得很有道理,正要交钱时被一个朋友劝阻,说很多人都被这种公司骗了,上网一查才知道:包括这家公司在内的很多小公司,打着此类幌子让求职者交钱后,再以各种方式拒绝录用,但求职者交的钱公司不退,求职者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向公司交了钱,只能自认倒霉。
专家提醒: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很多单位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还冠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甚至承诺离职时予以返还。有的单位给出具收取款项的凭证,有的单位仅以口头方式承诺离职时返还。但无论如何以上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正规的用人单位都是按照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会出现向员工先收取费用的现象,即便是培训也是带薪的,且由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单位都是不正规的,毕业生要予以高度警惕。同时,毕业生如果因各种理由向单位缴纳了费用,务必索要并留存好相关凭证,以便作为维权凭证。
陷阱二:无底薪、无保障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电话营销业务员,招聘公告上写明:“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户籍性别均不限,无底薪高提成,只要有热情肯吃苦,月薪过万。”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的小李等三名同学,认为专业对口并且公司承诺的待遇也很高,应聘该公司且被公司正式录用。
等到三人实际工作了才发现,公司宣称的工作条件、待遇等与想像的完全不一样,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作了5个月,没劳动合同没社保,而且,因为小李等3个人是应届生,欠缺工作经验,每个月仅能获得四五百元的提成收入,远远不够在北京租房、吃饭的成本支出。于是三人向公司提出交涉,公司以其能力差、不努力故取得不了业绩为由,认为按约定比例向小李三人支付提成款是事前约定好的。三个人想想也无话可说,但心里总觉得委屈。经过咨询律师才知道被骗了。
专家提醒:底薪不能低于1260元/月
招聘启事中经常见到“有责底薪、无责底薪”等说法,很多毕业生也认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自己没做出成绩当然无权要求工资待遇。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没有做出任何业绩,但只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地区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毕业生可以大胆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陷阱三: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
小杨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会了解到北京一家国有企业正在招聘,且和自己的专业对口。经过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环节,最终被该公司录用,并且还解决了北京户口,这让小杨非常高兴。
但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杨必须至少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须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工作1年半后,小杨觉得公司待遇低、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并且还存在经常拖欠工资等行为,小杨找到新工作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领导以小杨单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否则拒绝办理档案、社保等转移手续。因为新公司入职要求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档案,小杨又着急入职,无奈之下与公司协商最终支付工资2万元违约金。
小杨感觉特别委屈,工作一年半一共取得的工资收入也就2万多,这不相当于一年都白做了吗?可是这个违约金又确实是自己签的字。但后来从律师处了解到,公司与自己约定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悔之已晚。
专家提醒:单位无权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了限制劳动者的人员流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毕业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签字认可肯定是有效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性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况有效外,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其他名义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即使员工签署,也不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以员工不交违约金为由不转移档案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