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首次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发布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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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报讯(实习记者 许 卉)北京市将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首次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这是记者从1月5日召开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此举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据了解,国务院于2010年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此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近日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在工伤认定政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等6个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此次调整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