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体检查乙肝项目需告知

发布时间:2011-03-16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 坤) 当前是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的高峰期,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时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五项”和HVB-DNA检测等。该措施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的改善。

  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误区或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和手段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受侵害现象仍时有发生。

  按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教育部门还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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