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就业服务中心 王 丹
八月来临,离开校园的毕业生们大多已来到工作单位,进入一个崭新的人生历程——试用期。对于毕业生来说,试用期并不轻松。它是单位对新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的进一步考察,也是毕业生适应新环境、双方互相磨合的缓冲期。大多数毕业生都希望在试用期中好好表现,获得单位的认可。作为一名大学生就业中心的老师,我想提醒毕业生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时,在试用期的关键点上,从多方面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合同不合法
经常听到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样做其实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个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那么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吗?回答是否定的。试用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但不是法定必须的内容。根据双方协商,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试用期。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时长,《劳动合同法》第19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辞职要提前告知
试用期顾名思义是劳资双方相互适应的磨合期,在一定条件下,双方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关系上的地位不平等,对于试用期的解约权,法律进行了平衡设计。《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对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的解约权稍作约束。但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的解约权是有限制的,只有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