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造假乱象敲响警钟 专家表示,诚信是成功留学的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2-12-03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马海丽

  眼下正是2013年留学申请高峰期。在留学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的同时,一些留学造假乱象也给留学市场敲响了警钟。

  在申请留学时,学生和家长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是准备语言考试还是课外活动?是提高在校成绩还是思考如何准备才能成功留学?其实,诚信才是成功留学的第一步。无论是在申请过程中还是以后的学习中,学生有不诚信的表现,会直接导致留学失败。

 

事件回放:新西兰遣返26名涉造假留学生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有299名申请前往新西兰留学的中国学生被确认存在申请材料造假的情况,其中219名学生已在新西兰当地就读。自2012年7月11日以来,已有26名在新西兰当地的中国留学生因申请材料造假被遣返回国。

 

现象调查:不诚信表现在两方面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将对诚信的疑问扩大到所有中国留学生显然是不公平的,但确有少部分学生通过改成绩单等造假手段,希望进入心仪的大学。造假事实一旦被发现,留学申请会直接被学校拒绝,已入读学生很可能被劝退,遣返回国。

  据介绍,目前留学造假主要集中在申请阶段的材料造假,以及入学后部分学生的抄袭和作弊行为两方面。申请阶段造假包括改成绩单、提供假证明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家长的主动行为,为了让孩子进入名校不惜造假,有的家长甚至认为国内的基础教育水平比国外高,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几分或十几分很平常。还有一种情况是黑中介、假中介帮助学生造假,通过弄虚作假,编造、假冒材料。

  国外高校的“宽进严出”是出了名的,尤其是名校,对学业造假和作弊的惩处非常严厉。在英国读了本科和研究生的陈宁说,在开学典礼上,大学的工作人员会告诫新生,在学习期间不要作弊和抄袭,否则后果很严重。曾有留学生因为论文造假被大学开除后,再申请其他大学也受到影响,最后只能离开英国。

  留美学生欧阳春说,一般大学会要求学生将所有的作业以电子版形式呈交。学校有专门程序检查学生的作业是否抄袭自互联网。如果程序显示学生论文与网上论文存在一定相似度,超过一定比例或引用了某一段话而未注明出处,就会被认为是抄袭。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学生会受到严惩,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在国外,诚信记录伴随终身,学生一旦诚信出现问题,对将来就业及在当地生活等都有直接影响。

  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中方首席代表吴雅贤说,中外学习模式有差异。初到国外的留学生学习压力比较大,要逐渐适应国外学校的学习方式,而不要急于获得好成绩。学生只有真正适应了国外的学习,到最后真正靠自己的努力写出专业水平较高的毕业论文才是留学的意义所在。

 

应对措施:国外院校对留学申请的审核趋严

  个人留学申请材料造假,买单的却是整个中国留学生群体。有评论认为,国外大学对中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会更加严苛,这无疑会增加中国学生申请留学的难度,甚至增加留学成本。

  为了应对申请材料造假,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专门设立了留学生材料审核部。如德国于2001年设立了留德人员审核部(APS)。官方解释此部门设立的初衷是:“审核部和德国使馆签证处合作,为中国学生和学者提供简化留学签证的程序。”但熟悉内情的人士指出,APS的主要工作就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德国大学录取条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中国学生必须先向APS递交审核申请,获得审核证书后才能申请德国高校。2011年,相关机构与美国高校共同启动了针对留学申请者的材料验证系统。留学申请者需要在VeriApp网站上在线提交成绩单、荣誉奖项、个人履历等申请材料。调查员对事实核查后,生成一份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认证报告。

  为应对“造假”,2012年开始,美国大学理事会针对学术能力评估测试(SAT)推出新政,要求考场反复核查考生证件和照片,将照片与大学和高中分享以加强身份核查力度,并开始把SAT成绩单寄回考生就读的高中进行备案。同年,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对托福考生提出新要求:考场只认二代身份证,因为二代身份证中的芯片更方便查验考生身份。

  近年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留学造假、不诚信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些措施,以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几天前,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倡议并发起组织签署诚信公约。协会会长桑澎表示:“倡导诚信服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已经成为全国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普遍共识,关系到整个留学服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出国留学生人数屡创新高。2011年的出国留学人数达33.97万人。有关业内人士预计今年将突破40万人。

 

相关链接:中介造假可罚10万

  国务院法制办不久前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且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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