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恢复高考40周年 高考外语科目的一项重大改革 增设听力部分

发布时间:2017-12-13 期号:

教育部考试中心 刘庆思

 

作者简介:

  刘庆思,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处处长,研究员。长期从事教育考试外语科命题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语言测试、计算机辅助测试和教育考试标准建设。

 

  在高考外语科目中增设听力部分,是本人近三十年学科秘书生涯中有幸参与的一件大事。虽然听力考试已进行了十几年之久,且几经反复,但当初的所思所想和工作的具体步骤,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在纪念普通高考恢复40周年之际,描述出来供大家评鉴。

 

 一、增设听力部分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语言工作者一致认为,听、说、读、写是语言交际能力中不可或缺的四种技能。近几十年来,在国际外语教学界发展起来的交际性语言活动模式,将语言技能描述为产出、接受、互动和中介活动四种能力。其中的接受能力是指“听”和“写”;而互动能力是指“听”和“说”,或“读”和“写”。从中不难看出,“听”在整个语言交际能力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外语试卷中应该含听力部分,这不仅仅出于理论方面的考虑,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实际的需要。每个人学习外语,都出于某种需要。“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有限。那时,各开设外语课的学校(不含专业外语院校或系科)将其作为一门学科,而不是一种工具来教。学生学习的是“聋哑”外语,懂得该语言的文法修辞,但不会用该语言进行交际。有的学生能读会写,笔头翻译也不错,却听不懂、说不出。那时的学习方法满足了当时学习者的需要。而进入21世纪后,外语学习者的需求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全国各行各业与国外交流日益频繁,外语已成为对外交往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此形势下学外语,听、说、读、写四项技能全面发展,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初审稿)》1993年推出,1996年开始在全国各高级中学统一使用。使用该大纲的学生1999年高中毕业,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与以往大纲不同的是,该大纲注重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听和说两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考试、考查”部分明确提出,“测试的形式要包括笔试和口试或听力测试。”

 

 二、增设听力部分的可行性

  为了呼应社会需求、配合1993年版《教学大纲》的使用,考试中心从1993年起着手进行大规模考试中增加听力部分的研究。首先,在湖北省进行了“高中会考中增加听力部分”的研究,该项研究自1993年至1996年连续进行三年,证实了会考中设置听力部分的可行性。随后,其他一些省市也陆续在会考中增加了听力部分,这在听力设施、考务管理等方面为各省在高考中增加听力部分奠定了基础。1997年,考试中心开始在广东省进行高考英语中增加听力部分的可行性研究,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证实了高考中增加听力部分的可行性。1997年广东省在普通高考中,将听力部分仅作为参考分处理,1998年按10%的权重计入英语科总分,1999年则按20%的权重计入英语科总分。

 

 三、增设听力部分的宣传工作

  1999年2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考试厅[1999]3号)中指出,在推进“3+X”科目设置方案的进程中,“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试”,首次在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提出了高考外语科目增加听力部分的意见。

  1999年6月7日,《中国教育报》登载了题为“高考外语听力怎么考”的记者访谈录,对外语科目增加听力考试进行了宣传。访谈中,时任教育部考试中心副主任马金科,就外语试卷中增加听力部分的原因、依据、准备工作、听力部分的考查内容和方式、采用含听力部分试卷的过渡方案等,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全国若干新闻媒体转载了该访谈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999年出版的《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英语科考试说明(广东版)》(以下称《考试说明》),以文字和样题的形式详细说明了含听力部分试卷的试卷结构和考查要求,为选择使用含听力试卷省份的考生提供了复习备考的依据。

 

 四、增设听力部分的工作安排

  1.修订、出版《考试说明》

  针对含听力部分高考英语试卷的推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原《考试说明》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在原不含听力部分试卷的基础上,增加了含听力试卷的系列说明,包括其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试卷结构和参考试卷。该《考试说明》于1999年底出版发行。

  2.制定《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

  与以往的纸笔考试相比,听力考试组织实施中的风险点较多,有着一些特殊要求,如特定的考试流程和人员安排、必要的设备、安静的环境等。因此,教育部考试中心专门研究制定了听力考试考务流程、听力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文件,将其集成听力考试的制度性文件《普通高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还编写了《不同听力设施的优缺点分析》,供各省考试机构参考。

  3.发布《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

  在高考外语科目中增设听力部分必要且可行,但无疑会大幅增加考务工作的任务量,增加考试实施的风险。为了使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能够尽快在全国推开,教育部决定发布关于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确定采用听力考试的具体方案。在此情况下,2000年1月教育部向全国各省份招生考试机构下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教考试厅[2000]1号),明确了将采取以省为单位、逐步过渡的方法,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增加听力考查的改革。过渡方案中设置了5个时间点。2000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4种高考英语试卷,分别是含听力部分且其权重占全卷20%的试卷、含听力部分但其权重仅占全卷13%的试卷、不含听力部分的试卷+单独提供听力部分试卷、不含听力部分的试卷,各地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2001年,仅提供2种高考英语试卷(含听力部分且其权重占全卷20%的试卷、含听力部分但其权重仅占全卷13%的试卷),供各地选用;某些条件尚不成熟的省份可自行去掉听力考查的内容,对其余试题的分数进行加权处理。2002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只提供含听力部分且其权重占全卷20%的英语试卷;某些条件不成熟的省,仍可自行去掉听力考查的内容,对其余试题的分数进行加权处理。2003—2005年,各地均应采用含听力部分的英语试卷;若个别省仍不准备增加听力考查,则需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全国高考改革领导小组提交专门报告,详细阐明理由。2006年以后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高考英语中增加听力考查。根据普通高中日语、俄语《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日语、俄语等考生人数较少的语种增加听力考查的工作,也应同步进行,最迟可将全过程推后一年。

 

 五、各地听力考试推进情况

  2000年,广东、浙江和江西选取了含听力部分且其权重占全卷20%的试卷,但江西省未将听力部分计入总分。江苏选取了含听力部分,但其权重仅占全卷13%的试卷。河南、吉林、山西等9省选取了不含听力的试卷,但加试了单独组成的听力试卷,其他省则选取了不含听力的试卷。2003年,全国各地统一使用了含听力部分的英语试卷。至此,英语学科完成了在考试内容和形式方面的一次飞跃。

 

(本文已收入教育部考试中心恢复高考40年纪念文集《我与高考改革同行》)

 

“纪念恢复高考40周年”征文启事

  征文要求如下:

  1. 来稿者为恢复高考制度后参加过高考者。

  2. 文章为第一人称自述文。文章讲述真故事,抒发真情感,有细节描写,能感动人心。

  3. 篇幅在3000字之内。

  4. 来稿文章写明作者姓名、单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请随稿提供3至4张本人当年高考时与近期照片,并附个人简介,300字内即可,可写个人经历、著作等。

  5. 征稿即日开始,2017年12月31日止。来稿择优刊登。

  来稿请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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