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 科举考试反作弊手段:搜检

发布时间:2016-03-07 期号: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 樊本富

  科举考试中的搜检制度,即考生在进入考场前由搜检官对考生衣着和所带的器具进行严格的盘查,目的是严防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进入考场。自有科举考试开始,就有怀挟作弊的情况发生,清代搜检的管理办法是沿用明代的,并在其基础上加以改造,显得更为严格,成为考场规则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

  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生儒入场时,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举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顺治时期顺天府举办的乡会试对考生衣服穿着和携带器具就有严格的限制。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规定,凡考试举子入闱,俱穿拆缝衣服、单层鞋底,只带篮筐、小凳、食物等项,其余别物,令在外留截。雍正八年(1730年)奉上谕:“今年会试举人进场时,天气尚寒,皮衣任其随便带用,其所需用大小板凳,俱准带用,但只可用单层板凳,不许用双层夹底。”又议准,参加乡试、会试的考生,凡随身携带木柜、木盒严行禁止,一概不准带进。乾隆九年(1744年)的乡试,高宗曾命令严格搜检,经统计发现全国有夹带等舞弊者四千余人,由此引起了清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了防止考生有夹带的行为,朝廷专为考生入场携带的衣服、被褥、考试用具和食品等物,颁布了十分详细、严格的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细布皮毛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烛、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

  此规定发出后,如果再发现怀挟者,搜出后其父辈和老师均有教诲约束的责任,查出一并究治。若考生拒绝接受检查,将受到与怀挟作弊一样的惩处,即枷号示众,并在本籍登记姓名,终身不得应试。

  从考试程序上看,搜检是在入考场的当天,考生点名领取试卷之前开始进行的。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士子点名时,头、二门内,令搜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细查各士子衣服、器具、食物,以杜怀挟之弊。各省乡试,由监临、提调官率搜检捕役按程序对考生进行搜检,严格执行规定的事项。为了监督各省乡试搜检执行的情况,每次考试结束后,各省督抚要把本科场搜检情况汇总及时奏报,保证其搜检能按制度办理。

  搜检过程中若查出考生有夹带的行为,即处罚枷号一个月,革去此考生功名,永远不许应试。如果考生出现“系二场携带头场四书文本,三场携带二场四书五经文本”的误带情况,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遵旨议定:“虽非应用,究属有干例禁,仅止逐出,未免轻纵,应革去举人,免其枷杖,永远不准考试。”倘若考生有“二场误带头场自作文稿,三场误带头、二场自作文稿,及误用字纸包裹食物,或闲废字纸,非场中应用”的现象,虽可免其黜革治罪,但仍逐出不准入场。即不管考生是携带还是误带纸张,都要依据发生情节的不同,详明定例、分别处理。但有一条必须以例遵循,凡是将有字的纸带入考场的,逐出不准入场。另外,经过搜检的考生在入场后,还得继续接受监临、监试等官的分段严查,按年龄、面貌逐一核对考生与所记号簿的个人情况是否相符,以防“枪手”入闱顶替代笔。

  然而,搜检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只针对考生的,考官进场入闱时同样也要接受检查。例如,京师科场贡院在考试的前十天,派搜检王大臣同外场巡察御史赴贡院大门外,搜查先期进场的办公器具和物品,各省乡试则责成巡察官对物品进行搜查。凡是入贡院考场的一切器具和物品要逐件查验,并将运送的夫役、执事书吏等人员逐一搜检。到初六日时,主考、同考、监试、提调等官和内外帘执事各官、随带的仆从,以及所有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均逐一验明放入,一经查出夹带情弊,立即严拿究治。

  另外,科举考试管理规定也对搜检官有严格的要求。考场所有搜检过程是由搜检官带领员役执行的,所承担的责任重大,一旦没有认真按条规办事,则要付出代价。若发现外场第一次搜查不严,经第二次搜查出夹带的情况,要把外场第一次搜检王大臣议处。若第二次不详细搜查,考生进场后被内监试查出,或者内场也没有详查而被旁人告发,要将两次未能查出问题的搜检王大臣、内外监试等官分别议处。可见,科场搜检是否真实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行搜检的官役是否真正履行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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