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院副研究员 樊本富
近些年,考试的公平性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成为当今考试管理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以史为鉴,研究科举考试回避制度,可以为我们设计考试回避制度提供很多帮助,促进我们最大程度实现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严密性。
科举是中国自隋朝以后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主要制度。为了保证科举的公平、公正、客观,统治者在不断的实践中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防范科场舞弊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科举回避制度。所谓科举回避制度,是指古代举行科举考试过程中规定,具有某些律文中社会关系的官员不得从事科举考试的考务,具有特殊社会关系的考生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还有相关的补救措施及违反科举回避规定的法律处罚,旨在防止科场舞弊,促进考试公正。
我国古代社会以家族宗法制为基础,重人情、讲面子、讲关系是整个封建社会的一种特殊风气。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科举考试如果没有良好的操作手段,终将会沦为封建官僚结党营私、任人唯亲的工具。回避制度作为一个具体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这些现象的发生。
那么,在科举考试的发展史上,回避制度主要有哪些具体规定与操作措施呢?
1.亲族回避(别头试)
在科举考试中,利用亲族关系网作弊是常见的事情,而且防不胜防。因此,自唐宋以来的科举考试,与考官同族者,无论五服以内还是五服以外,一律回避。一般在科举考试中,为了限制考官亲属子弟应试的特权,应试者与考官之间有亲故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为了避嫌,对这些人另设考场,别派考官。原因是一族之人“虽服制减尽,亲谊尚存”,如考官将其取中,“未免迹涉嫌疑,致滋物议”。
2.地区回避
明清科举定制:乡试主考官一般不用籍隶本省之人。顺天乡试主考官用一、二品大员,各省乡试主考官分大、中、小省,用侍郎、内阁学士、翰林和少詹事等官,均由皇帝临时钦点,一般要把本省之人排除在外。主考官既回避本省,同考官亦不准用本省人。和任职地区回避一样,科场地区回避的范围也不仅限于本省,因“两省接壤之地,居址相连,不无亲朋往来,素相交好”,为了避免“暗通关节,夤缘作弊”,规定附近三百里以内者,不得咨送。这样,科举地区回避的范围也采取了“双重标准”,以三百里以内的回避区弥补了本省回避区的不足之处。
3.放榜回避
唐初,科举考试正式实行不久,当时负责科举考试的礼部侍郎为取悦其上司,经常在放榜前携带拟定好的录取名单到宰相等高官府中,名义上是向宰相等人讨教,其实是请宰相确定放榜的最后排名。在这过程中,原有排名经常改变,以致社会流言四起,许多士子互相奔走相告,大呼考试不公。于是,唐穆宗长庆三年开始规定“有司放榜,更不得先呈臣等,仍向后便为定例。如有固违,御史纠举奏者”。自此,科举考试结束确定考试名次后直接由礼部放榜,而不再交宰相等官先行查看,这样就慢慢形成了与主持考试无关的官员要回避科举放榜的规定。
4.内外帘回避
明清时期,科举乡试、会试有内帘、外帘之分。内帘在至公堂后衡鉴堂办公,两堂之间有门,加帘以隔之。内帘为主考或同考官所居,主要职务为阅卷和录取,并有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官,以管理试卷等事。外帘为监临、外提调、外监试、外收掌、誊录等官所居,以管理考场事务。在录取之前,内帘除批阅试卷外,不能参与其他事务。每天数次由送饭人员开门送进饮食,送毕再封门,禁止任何内、外帘官出入,并让内、外帘官之间互相监视。这样严格的内、外帘回避对科举考试和取录的公正起到了作用。
科举回避制度除了有大量关于回避范围的规定之外,也有关于违反回避规定的处分规定,是命令与惩罚相结合的法律条文。科举考试系封建社会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违反科举回避规定自然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各朝对违反科举回避制度的处罚规定不一,但是总体上看,力度都很强。除了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考官给予惩罚之外,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士子也有惩罚。在入闱检查中若发现士子为了躲避回避规定而冒籍参加考试,监临官可以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将其处以杖罚后枷号示众三个月。考试后发现士子属于应回避之列的,取消考试成绩,处以抄家、充军流放、斩首等刑罚。
通过实行科举回避制度,中国古代减少了由师生关系向朋党关系发展的可能性,减少了官员之间在科举中形成的裙带关系,从而促进了考试的公平公正。科举回避制度使古代科举考试实现了“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无论是科举回避制度内容本身还是它给当时社会带来的影响,对我们今天都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