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本富
众所周知,科举考试是我国封建社会选拔人才的主要渠道。作为历史上选官入仕的台阶,科举考试自产生之日起,就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联系在一起。科举中榜后的种种荣耀,刺激了中下层出身的学子追逐名利、争相趋于举业的风气。很多人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博取功名。纵观历代科举考试,舞弊手段虽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如下几种:冒籍跨考、替考(枪替)、夹带(怀挟)、换卷(割卷)、通关节、利用权势录取亲朋等。
面对日益猖獗的舞弊之风,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考录制度,以期整治科场风气,选拔真正良才。到了明清特别是晚清时期,考试管理制度已非常完善。明清政府对待科举考试舞弊行为主要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科举法令与科场条规
从明代起,乡、会试中考官、场官的设置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明代规定:“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
明清时期的科举法令与科场条规越来越完善,其完善与严密程度从乾隆九年(1744年)针对士子怀挟所议新的科场条规可以窥见一斑:“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
2.执行考生入场点名和搜检制度
科举考试的各级考试(童试、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前,考生入场时必须经过点名识认和搜检程序。如明代规定“举人入场,每人用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在士子入场点名时,“令各批首逐一辨认,并令上下两名互相觉察,如有倩代者,即时举出,若通行容隐,事发一体连坐。倘点名不到,临后续至者,不分真伪,即行扶出,不许入试”。考生入场时搜检很严,要解发、袒衣、脱鞋袜、检考具,不准有片纸只字带入考场。
3.加强贡院巡查,严肃考场纪律
加强贡院巡查,严肃考场纪律是明清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防止舞弊、保证取士公平的措施。如明代规定士子进入贡院后,“席舍照依编写字号并所治本经,相间入坐,毋得搀越错乱”,“巡绰官凡遇举人入院,并须禁约喧哄,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绰”。清代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士子入号舍后,“不许私从栅栏出入”;“士子入场不按牌上名次,争先拥进,及接卷不归本号者,即行扶出,如有哄聚众人紊乱场规者,将之首之人褫革枷示”。
4.实行锁院制度
锁院制度指考官在考试前数日即锁宿于贡院之内以使其不与外界来往。此项制度起始于宋代,明清时期得以沿用且更为严格。锁院制度能很好地防止请托之弊,亦能很好地防止泄题之弊。
5.实行考官回避制度
随着科举考试制度的日渐成熟,除唐宋时期即对考官亲属实行的“别头试”制度外,明清时期对考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清朝对考官的亲属有严格的规定,入场的官员必须对其子弟、同族、姻亲等采取回避,“匿报查出,本官革职”。
6.实行程序化的试卷校阅制度
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在士子交卷后,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化的试卷校阅制度,以保证完全、公正的凭文决定去取。其具体程序是:经过外帘官的纳卷(受卷)、弥封、誊录和对读,再交由内帘同考官及主考官校阅。内外帘官彼此处于隔绝状态。
7.实行复试、磨勘等复查性制度
作为复查性制度,复试、磨勘在清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复试之法在清初即已采用,到嘉庆、道光时期作为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磨勘制度在顺治二年(1645年)即得以确立,其基本原则为:“首严弊幸,次检瑕疵。此外字句偶疵,念系风檐寸晷,不妨宽贷。”
8.实行具保连坐制度
考生在考试前要填写包括姓名、籍贯、三代家世及自己的体貌特征等基本信息。乡试以前都要五人连坐同保,派廪生具保。考生五人中有违者,五人连坐,廪保黜革治罪。
9.严厉的惩罚制度
历代统治者都对科举考试中的舞弊者给予严厉的惩罚,主要有以下五种措施:一是枷号示惩,又称枷号示众。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不安本分、劣迹确凿者,一经查出,立即由提调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三是杖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四是发配。对冒名枪替、重金雇请、计图分肥、舞弊情节恶劣者,惩罚是发配充军。五是满门抄斩。考试舞弊被处以极刑并株连九族的现象也许只有我国存在,尽管如此,重典之下却仍有“勇夫”。可见科举给人带来的诱惑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