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科举考试中的冒籍现象

发布时间:2012-04-23 期号: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张 微

  早在唐代科举制度实行不久,就出现了应试举子通过寄应、冒籍等形式到他州取解的现象,就如同今天的高考移民。

  唐初,省试相对公平,冒籍现象很少见。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省试登第人数与发解诸州的比例逐渐失衡,举子为增加登第机会,便附籍他州,参加取解考试。开元时,随着举子寄应两监(长安国子监和洛阳国子监)现象日渐增多,礼部省试也逐步放宽了对举子须本籍贯取解的限制,以致冒籍现象越演越烈。安史之乱后,这种风气依旧。唐末朝廷多事,人口大量流亡,户籍管理混乱,因而举人从本贯取解的制度无法顺利执行。

  唐五代举子冒籍取解的方式主要有妄冒户籍、应寄国子监取解、两府取解三种。按唐代户籍制度,州县户籍要在户部存一份。礼部贡院到户部核查,主要看举子所在籍贯有无其户籍,以辨其文解真伪。而有些举子借助姻亲、故旧等关系到他州建立虚假户籍妄冒取解。另外,依照科举考试的举格,诸州举子须在本贯取解。但五代战乱,社会动荡,严重影响举子正常应举,更不用说举子常年往返于京师与本贯来回取解。因此,举子常常见附国子监取解,逃避到本贯取解,参加省试。中晚唐一些举子为了确保获得解送资格,往往利用诸州府试时间差,在参加当年某州府试落第后,再到其他州参加府试取解。两府取解是一种冒籍行为,他州解送离不开户籍的冒籍。

  影响唐五代科举冒籍的因素很多。首先,举子冒籍受诸州政治、文化不均衡因素的影响。在唐五代科举考试荐举、行卷、延誉之风盛行的情况下,主司的作用至关重要。于是,举子聚集在京畿地区,千方百计结交权要、名流,以增加登科机会。其次,诸州解额和诸解的登第几率直接影响到举子的冒籍行为。中晚唐京畿地区京兆、同、华、河南诸州府大量的解额和京兆府、同州、华州解的高登第率吸引了天下举子竟趋中央地区取解。再次,唐代科举报考制度限制放宽,导致了冒籍行为的增加。唐代出现冒籍的一个重要潜在的因素是举子可以“投牒自应”,这给府州核查举子的户籍和不法行为带来困难。最后,经济因素也是影响举子冒籍的一个方面。唐中后期一些府州地方长官往往以巨资解送乡贡举人,吸引了不少外州举子前来取解。

  唐朝和五代各朝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冒籍行为的措施。一、建立交纳家状和举子相保制度。晚唐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要求举子交纳家状,相互自保。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举子冒籍的行为。二、允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贯取解的举子参加两京府试。因社会动荡、战乱,为了减轻在京师寄应的落第举子往来于本贯取解之苦,五代各朝允许因乡贯阻隔等原因无法到本贯取解的举子参加两京府试。此外,晚唐大批举子聚集在京师争夺京兆解,造成了主司很难证实举子的品行、家世等,以致武宗一度让在京师应举的举子必须到国子监取解,将冒籍现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三、中晚唐一些有志之士看到了等第解的弊病,采取了废等第的措施,以抑制进士浮竞、噪进之风。

  科举考试的各种冒籍行为在唐代基本上均已出现,至宋代更加明显。而宋代所采取的很多禁止举子冒籍行为的措施,在唐代多能找到其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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