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韩 芳
所谓近代意义的“文官”,是从英文“Civil Servant”翻译过来的,专指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长期任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它同法国的“公务员”(Fonetionnile)、美国的“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是可以通用的同义词。在不同的国家,文官(公务员)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的,差异很大,但其主要原则是相似的,有以下几点:公开考试、平等竞争原则;两官分途,事务官常任和政治中立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晋升原则等。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取得了胜利,他结合中国古代科举考试的合理内核和西方近代的文官考试经验,提出了关于建立现代文官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实行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制度。孙中山之所以要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外增加考试权和监察两个独立的权力,并把考试权提高到与司法、立法、行政、监察权同等重要的地位,其目的是为了使新建立的共和国有效运行国家权力,以保证录用官吏的高素质及其从政的绩效和廉洁。他在与友人的谈话中曾提到,“考选制和纠察制本是我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
二、建立国家考试院,主管全国文官的选拔、任用和考绩。孙中山认为,考试是最严密、最公平的人才选拔之法,是实现平民政治、平等政治的良好体制,为无论贫富贵贱的人提供了一个均等的机会,也可以弥补选举制度的不足。“单凭选举来任命国家公仆,从表面看来似乎公平,其实不然。因为单纯通过选举来录用人才而完全不用考试的办法,就往往会使那些有口才的人在选民中间运动,以占有其地位,而那些无口才但有学问思想的人却被闲置。”为此,孙中山先后规划和公布了有关文官考试的法规法令,使考试院的设立、文官考试的种类、资格、科目、内容和文官的任用进一步制度化。
孙中山在1912年担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和1923年至1925年担任广东大元帅期间,都积极努力地试图将之付诸实施,但由于民国初年政治、经济、军事情况的变化,孙中山的许多考试构想都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