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一)
发布时间: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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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和非集中化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特点,在该教育管理体系中联邦政府、州政府、民间认证机构和高校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根据美国宪法,高等教育由各州负责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没有直接管辖权(军事院校除外)。联邦教育部既不制定高等学校设定的标准,也无批准成立高等学校的权利。全美没有统一的、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和监控体系。学分的认可、计算和转换为各高校的内部业务,由学校自主决定。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影响是间接的。联邦政府规定一些与高校有关的法案,但这些法案只是规定联邦政府如何向高等院校提供资助,如何向大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贷款,以及如何重点发展某些特定的学科等。
美国绝大部分州都设有高等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委员会主要通过宏观调控以促进和保证本州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50个州的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内公立高校管理权限各不相同,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州政府教育拨款分配方案、州内高校发展方向、处理政府与高校关系,不涉及学校具体办学事宜。举办公立学校,须经州和地方政府立法批准,对其质量要求,各州均有具体标准和政策。州政府通过拨款和立法来宏观调控公立高校的发展方向。这一举措对于经济不能自立的公立高等学校来说非常有效。州教育主管部门对私立高校的设立和学位授予权均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而管理的尺度各州宽严不一。在公、私立教育质量方面,州政府主要依靠民间认证机构的认证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利益。
(苏敬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