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杨春俏
唐宋两朝的绝大部分时间均以诗赋作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社会形态与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科举制度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使得同在诗赋取士背景下,唐宋诗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貌。如果从考试角度观察这一现象,亦不无启示意义。
诗赋相对固定地成为唐代进士科的考试项目,约在玄宗天宝之际,这是六朝以来“尚文”之风绵延的自然结果。唐代处于科举制度的肇始阶段,各方面的规程尚不完善,执行起来也就相对灵活。汉魏六朝以来建立于人物品评、赏誉基础上的察举制与九品官人法,在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中尚有一定程度的残留,反映在唐代科场,就是举人行卷之风的盛行。考官决定去取时,不仅看考生的临场发挥,通常还会参考甚至完全依据其平日创作水平和誉望。也就是说,唐人在以诗赋取士时,事实上执行着场内与场外的双重标准,这是唐代科举区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唐代科场诗赋固然罕有佳作,但是由于朝野舆论在科场录取过程中公开、合法地存在,举子们极为重视闱外活动环节,纷纷持其得意作品奔走权要之门,期望获得举誉。这种日常化的、超越科场程式要求、得以充分逞才与展现个性的创作,是推动唐诗繁荣的重要因素。
顾况凭着白居易投赠的诗中“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语,而认定眼前这个寂寂无闻的少年“有句如此,居亦何难”,从而尽力为之延誉,使其名声大振;项斯以诗卷投谒杨敬之,杨甚爱之,“到处逢人说项斯”,使其诗名不久即从南方传至长安,项斯次年即登上第;而赏爱杜牧的吴武陵,居然在知贡举崔郾的送行宴会上,持《阿房宫赋》直接向其索要状元,因为已有人选,不得已而接受“第五名”的许诺。这些众所周知的事例,是只能诞生于唐代诗赋取士特殊环境中的佳话。
唐代虽然创立了诗赋取士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无一定之规,命题、限韵以及评判标准都有相当的灵活性。
宋初基本沿用唐、五代之法,以五言六韵诗为标准格式,通常采用“以题字为韵”的限韵方式。神宗熙宁变法期间一度以经义代替诗赋。南宗高宗之后,基本采用诗赋、经义分科取士的方式,并对诗赋的出题、答题和评判做过一系列补充规定,对后世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在命题方面,制定《出题式》,以举例方式,详细规定限韵方式、诗歌形式与对题目出处的标示要求:“《天德清明诗》,以题中平声字为韵,限五言六韵成,出《毛诗》‘清庙,祀文王也’注:‘天德清明,文王象焉。’《玉烛诗》,以‘和’字为韵,限五言六韵成,出《尔雅·释天》云:‘四时调为玉烛。’”(“玉烛”均为仄声字,故另外指定一个平声韵字)。
在考核方面,有关诗赋“试卷犯不考(最严重处罚,即无效试卷)”的详细规定:诗赋题全漏写官韵,此条要求考生必须试卷上写明《××诗》,“以×字为韵”;诗赋不押官韵,即要求必须押用规定韵字所在的韵部;诗赋落韵,即在五言六韵诗中,除了所限官韵之外的五个韵脚,不能错用该韵部之外的韵字;诗赋重叠用韵,即同一个字不能在诗中两次作为韵脚出现;诗韵数少剩,即未按规定作足六韵;诗两韵以前不见题应试诗是一种对“点题”有着严格要求的特殊诗歌形式,是一种围绕题目来做的诗。宋代五言六韵诗,要求首、次两联必须点题。
这些要求附刻在《礼部韵略》之后,作为考生温习举业的指导。不过,虽然宋代被认为是标准意义上的科举社会,但是诗赋取士与诗歌繁荣相互促进的黄金时代已然过去,科场诗歌出现较为明显的模式化倾向,对文学创作的正面影响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