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护航下,如何当一名好考生?

发布时间:2016-10-24 期号:

北京考试报记者 徐 晗

  刑法修正案(九)今年首次适用于成人高考。成考作弊将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在考场上做一名守法守规的好考生?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相关负责人提醒,除了要抱着诚信的态度参加考试外,考生还要提前了解考试规则,避免无意违规,更不要因作弊触犯法律。

  此外,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等。考生若出现违规行为,将按性质给予处罚。

 

避免违纪,细读考规

  若不了解相关考试规定,考生即使没有作弊意图,也有可能出现违纪行为。若有违纪行为,考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人员即使判定考生的行为属于无意,也不会网开一面。对成考生而言,单科成绩无效意味着总成绩至少降低几十分,相当于输在起跑线上。所以,考生不要因为无意之举给考试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杜绝作弊,遵守秩序

  监考人员判定考生是否构成作弊行为,要严格依据《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目。如果相符,即使没想通过违规手段获取成绩,也会被认定为作弊。防止违规作弊行为发生不仅要靠诚信,还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作弊,以免触犯。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列有会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作弊考生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法》,将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而考生除了要杜绝作弊行为外,还要遵守考场纪律。

 

作弊获刑,已有先例

  虽然今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适用于成人高考,但在之前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中,因作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已发生多起。《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都属于严重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已经有多名实施上述严重作弊行为的作弊者获刑,考生要引以为戒。出现严重作弊行为,考生还将面临国家考试的停考处罚。

  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成人高考等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考生要对此抱有清醒认识,诚信应考,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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